材料证据保存方式和条件规则手册(《波黑官方公报》第 18、11 号)

相关行业:二级立法文件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事诉讼法第 255 条第 (2) 款(波黑官方公报,第 303、3203、3603、2604、6304、1305、4805、4606、7606、2907、3207、307 号, 7607, 1508, 5808, 1209 和 1609),司法部长应发布《关于提供材料证据的方式和条件的规则手册》第 1 条(规则手册的主题)根据波斯尼亚法院的命令在刑事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和黑塞哥维那(以下称法院)。第 2 条(暂扣物品及文件的保存) 暂扣物品及文件应交存本院或本院另作保全。第 3 条(委托保存证据) (1) 接收、容纳、记录和保管扣押物品的活动应由工作说明中提供这些活动的法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院工作人员)执行。 )。 (2) 从接任之日起,法院的雇员负责维护和控制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案件和档案的安全和控制。第四条(取证负责人的职责) 受托取证的本院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根据主管法官的命令受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分类、存储和调度,提供案件信息,提供信息应主管法官的要求,按照法官、专家或授权官员的命令移交案件,根据法院的决定将特殊案件分开并保存设备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负责采购用于标记和包装证据的材料 提供并实现对保存在简单之外的证据的正确性的监督和库存控制他应取证其意见并将其意见通知主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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