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基本银行服务规定

相关行业:综合条例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获取基本银行服务条例 SOR/2003-184 BANK ACT 注册 2003-05-29 获取基本银行服务条例 P.C. 2003-765 2003-05-29 总督阁下,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银行法第 448.1(3) 条脚注 a 和 458.1(2) 脚注 b 和第 459.4 条脚注 c脚注 d,特此制定所附《基本银行服务准入条例》。返回脚注 aS.C. 2001 年,c。 9,秒。 117 返回脚注 bS.C. 2001 年,c。 9,秒。 123 返回脚注 cS.C. 2001 年,c。 9,秒。 125 返回脚注 dS.C. 1991 年,c。 46 解释 第一法的定义 在本条例中,法是指银行法。开设零售存款账户 服务点的定义 2 (1) 就该法案第 448.1(1) 款而言,服务点是指公众可以进入且成员银行与其开展业务的物理位置。公众并通过加拿大的自然人开设或发起开设零售存款账户。附注:规定的“服务点” (2) 每个服务点都是该法案第 448.1(1) 款规定的服务点。 SOR/2009-49,第1 先前版本 附注:拒绝开立账户 3 (1) 除第 (2) 款外,该法案第 448.1(1) 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如果成员银行有合理理由相信零售存款账户将被用于非法或欺诈目的; (b) 如果个人有与金融服务提供商有关的非法或欺诈活动的历史,并且最近一次此类活动发生在提出开设零售存款账户的请求之日之前不到七年; (c) 如果会员银行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为开立零售存款账户,故意在提供给会员银行的信息中作出重大失实陈述; (d) 如果会员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拒绝开设零售存款账户,以保护会员银行的客户或员工免受人身伤害、骚扰或其他虐待; (e) 如果请求是在成员银行的分行或服务点提出的,其中提供的唯一零售存款账户是与另一家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关联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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