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01年08月02日
金融服务委员会 5 (4) 总督可在符合他可能施加的条件的情况下,批准任命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官员到委员会的任何办公室,以及任何如此任命的官员 a4 在受雇期间作为公职人员的其他权利被视为继续为政府服务。 (5) 委员会在部长批准下 (a) 就计划订立安排是合法的,无论是否通过保险单; (b) 制定与委员会成员和雇员有关的养老金、酬金和其他退休或残疾或死亡福利的规定,此类安排或规定可包括向此类受抚养人和法定个人代表提供福利的规定成员或雇员。 Exealiie DwFtor 5 的 Delegatlonaf 权力。 4 1 ) 经委员会批准,执行董事可以书面形式将本法或根据本法授予他的任何权力或履行任何职责委托给授权文书中指定的人。 (2) 第 (1) 款下的授权不得妨碍执行董事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一般职责和权力 6. 4 1) 为保护金融服务客户,委员会应 (a) 监督和规范规定的金融机构; (b) 促进采用旨在控制和管理风险的程序,供此类机构的管理层、董事会和受托人使用; 6 金融服务委员会 (c) 促进此类机构运作的稳定性和公众信心; (d) 促进公众对指定金融机构的了解; (e) 的运作促进金融服务的现代化,以采用和维持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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