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频率转换)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57年05月01日
电(变频) I 电(变频)法 章节安排 1. 简称。 2. 解释。 3. 建立电力频率标准化委员会 4. 委员会制定标准化计划的职责, 5. 获取在电力(调查)任务下获得的信息。行为。 6. 进入权。我 。处置更换的设备。 8. 财务规定。 9. 转换成本。 10. 附加费。 11. 承办商或消费者违约处罚。 12. 委员会与私人供应商商定 wnvert 的权力。 13. 条例。 SCHEDULE me 包含此页面由 19S7 的 L.N4801973 ELECTRICITY (FREQUENCY COWERSION) 3 L 3 授权。 39 的 1 耶尔。法案是或 1970 年。Intsrrmta 狮子。 391960 秒。 2. 电力(频率转换)法案 1. 本法案可被称为电力(频率简称 1957.1 转换)法案。 2. 本法第 3 条;委员会是指根据消费者设立的委员会,是指由承办商提供的电力的消费者,但不包括私人供应商。前提是消费承办商提供的电力的私人供应商应是本法所指的消费者,仅在相关的范围内消耗如此供应的电力所需的电动器具;转换成本是指 (U) 改造或更换受计划影响地区的承办商和消费者的电气设备的成本; (b) 由上述电气设备的更改或更换或改装融资而合理和必然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支出,并由部长确定为可包括在内的支出项目在转换电气设备的成本中,包括所有设备、设备、设备和任何描述的器具,其中包括经 L.L. 授权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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