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别规定)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77年12月13日
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殊规定) I 《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殊规定)法案》章节安排 1. 简称。 2.解释和效果。 3. 订立和履行协议的权力。 4. 宣布某些人与生产者有关联的权力。 5. 财产的转让和归属。 6. 批准、同意的豁免。转让税。印花税和费用。 7. 部长应确保根据《铝土矿(生产税)法》第 4(4) 和 5 条作出的命令与协议一致。 8. 根据《矿业法》第 11 条免除赔偿责任。 9. 在确定或支付赔偿金之前开采的权利。 10. 矿业法第 45 条的适用。 11. 部长应确保根据采矿法制定的命令和法规与协议一致。 12. 应缴纳所得税。抵免生产税。 13. 可能是铝土矿生产商。需要以美国货币缴纳所得税。 14. 票据免税。 E k e 包含(此页由 LN. 551983 铝土和氧化铝工业(特殊规定)授权 3 铝土和氧化铝工业(特殊规定)法案 A moiim,3 d 198% 1977.113.1 1. 可以引用该法案如《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殊规定)法》第 2 . 4 条)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相关的生产商是指 (a) 根据第 4 (31) 条的规定,附表中列出的任何铝土矿生产商(6) 根据第 4 条宣布为联合生产商的任何人;铝土矿生产商是指根据《采矿法》持有铝土矿或红土矿的采矿租约或特别采矿租约的人;生产税是指由铝土矿(生产税) 关于在牙买加开采或获得的铝土矿或红土的法案;转让包括运输和转让。...
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别规定)法pdf预览版
铝土矿和氧化铝工业(特别规定)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