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特殊法律资格)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8年08月26日
公务员(特殊法律资格) 1 公务员(特殊法律资格)法第 1 章59. 1969 年第 3 章第 42 号法令。 1948 年 8 月 26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公务员 6 p i d 简称。法律资格)法案。法律 2. 就本法而言,如果某人是牙买加或英格兰 2zeifica 或北爱尔兰或律师学院的律师,则应被视为具有指定的法律专业资格;;LE;苏格兰或牙买加、英格兰、苏格兰或北爱尔兰最高法院的律师或苏格兰的法律代理人,如果他不再是牙买加或英格兰或北爱尔兰律师或苏格兰律师学院或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律师;Lg;英格兰、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司法机构或苏格兰的律师。 3. 如果牙买加首席大法官确信,任何牙买加公务员(具有任何特定法律专业资格的特定持有人,出于对他自己而言不会名誉扫地的原因)将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步骤,使他不再是该等指明法律专业资格的持有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应该人的申请,根据该人的申请,向该人授予公务员(特殊法律资格)证书这种行为。证书。公务员 包含此页面由 L.N. 授权。 480119731 2 CIVIL SERVICE(特殊法律资格) 证书中要指定的内容。 42 1969 年第 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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