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费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4年06月02日
领事费 1964 年第 28 号《领事费法》。1964 年 6 月 122 日。1 1. 本法可称为《领事费法》。短标题。部长是指负责对外解释的部长。二、本法事务;领事官员是指被任命代表牙买加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并持有有效的证书或其他授权以履行领事职能。 3.(1) 部长有权通过命令确定领事官员在执行其职务时所做的任何事情或事情的费用,并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这些费用是合法的。增加或减少,并取消费用,并创建新的费用。 (2) 每项此类命令均应在附表中列出领事官员应收取费用的职责。 (3) 根据本条作出的每项命令均须经过众议院的否定决议。 (4) 除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命令另有规定外,领事官员不得要求或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或因下列人员所做、执行或提供的任何行为、事情或服务。他在执行他的职务。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2 展示费用表。向联合基金支付费用。领事费用 4. 每名领事官员应安排在其领事馆的 C O S P C U O U S 地方展示一份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命令所收取的费用表的副本,并应允许任何有兴趣的人检查该费用表其中。...
领事费法pdf预览版
领事费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