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85年12月02日
《惩教法》第一节的安排。简称。 2. 解释。第 11 部分。惩教署署长的管理 3. 惩教署署长办公室。 4. 专员的职能。 5. 负责惩教服务一般管理的专员。成人惩教中心、禁闭室、还押中心和宿舍 6. 宣布安置成人惩教中心的权力。 7. 成人惩教中心工作人员的任命。 8. 成人惩教中心的管理归属于主管。 9. Jicio 前法官。 10. 任命医务人员。 1 1. 助理总监的权力。 12. 员工未经通知不得辞职。 13. 与成人惩教中心有关的工作人员罪行。 14. 惩教人员拥有警员的权力。 15. 使用武器。第 111 部分。囚犯和被拘留在拘留所和还押中心的人的拘留和转移 16. 被判刑等的人,将被关押在成人惩教中心等。本页的内容经 L.N. 1 1 12005 更正 17. 犯人等,被视为合法羁押。 18. 监督等,拘留犯人。 19. 还押人员的交付。 20. 运送因民事案件被捕的人。释放和遣返 2 1. 释放犯人等。 22. 在法庭上制作 persoy。 23. 部长可以命令犯人等。 24. 被视为被合法羁押的人。 25. 囚犯的转移。疾病 26. 精神不健全,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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