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30日
早教 早教法案 1. 简称。 2. 解释。注册 3. 幼儿机构注册。 4. 注册申请。 5. 注册前经营机构的许可。 6. 拒绝注册。 7. 保存幼儿机构名册。 8. 保存幼儿机构记录。 9. 投诉程序。 10. 暂停和注销登记。 1 1. 登记暂停等通知。 12. 上诉。 13. 取消许可证。 14. 调查。幼儿机构经营与检查 15.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资格。 16. 禁止体罚和约束儿童。 17.有毒物质等的储存。 18.人员分配和进出检查权限。 19. 员工的合作义务。 20. 阻碍处罚。 2 1.健康检查。 22. 关闭幼儿机构的命令。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IlROlO I 早期儿童 总则 23. 法规。 24. 罪行。 25. 没有明示处罚的处罚。 26. 现有幼儿机构的注册。 27. 以命令修改附表的权力。时间表。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112010 1 2005 年第 5 号法案。2009 年第 12 号短标题。 Inter pretatlon EARLY CHILDHOOD THE EARLY CHILDHOOD ACT 2007 年 11 月 30 日.1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幼儿法案》。 2. (1) 在本法中,基础学校是指为六岁以下学生提供教育培训课程的学校;委员会是指根据《幼儿委员会法》第 3 条设立的幼儿委员会;日托中心是指任何用于为四名以上六岁以下儿童提供非住宿日托服务的场所,每天至少六小时,每周至少四天;幼儿机构是指为六岁以下儿童提供发育适当的护理、刺激、教育和社会化的环境,包括日托中心和基础学校;检查员是指由规定当局根据第 18 条指派的人;规定的机构是指负责教育的部的幼儿部门,或部长可能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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