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83年07月01日
EDUCATION T A X 纳税年度是指从任何日历年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紧接随后日历年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的星期日结束的五十二周或五十三周期间,但就 1983 年而言,它是指该期间从 1983 年 7 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 1984 年 1 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前的那个星期日结束;工资包括工资或任何其他报酬。 3.(1) 为本法之目的,纳税人应为税收 PW 的 cP%wi。分为以下几类就业人员; u (b) 自雇人士; (c) 雇主。 (2) 部长可以通过法规修改第 (1) 款的适用情况,以适用于他认为出于某人就业的性质或环境或其他原因而需要这样做的情况,并且在不损害综上所述,此类法规可规定 (a) 无视或将其视为非就业,无论是作为个体经营者还是作为受雇者 (i) 部长认为属于临时工或附属性质或有关人员仅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其中; (ii) 为相关人员的亲属提供服务,或为贸易或业务目的,或作为合伙人;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37198a1 EDUCATION T A X (iii) 受雇于条例中规定的国际组织或国家(牙买加除外)的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人员; (b) 将其视为受雇人的就业 (i) 条例中可能规定的自雇人士的就业; (ii) 牙买加以外的此类就业,以继续在牙买加就业,如法规中规定的; (c) 根据 (i) 条例中可能规定的受雇人员的雇佣,将其视为自雇人士的雇佣; (ii) 牙买加以外的此类就业,以继续牙买加的有酬就业,如条例中规定的; (d) 为本法或条例中可能规定的此类规定的目的,将受雇人员或自雇人员的就业视为 (i) 在假期期间以身份继续就业工作或部长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况; (ii) 在可能规定的情况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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