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7年01月01日
枪支 枪支法条例(根据第 48 条)(由部长于 1967 年 3 月 16 日制定)L.N. 6667 1967 年 3 月 16 日。1 1. 本条例可称为 1967 年枪支(向部长上诉)条例。 2. 在本条例中,申请人是指对有关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的人。 3.(1) 根据该法第 37 条提出的每项上诉均应以书面通知部长的方式开始,并在申请人提出上诉的决定被传达给部长之日起 21 天内或在部长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允许的更长期限。 (2) 申请人应在其通知中说明其上诉理由,并将该通知的副本转发给有关当局。 4. 在收到上诉通知后十四天内,有关当局应向部长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说明申请人提出上诉的决定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文件的副本. 5.(1) 部长可酌情允许任何申请人到他面前提出论据以支持他的上诉。 (2) 任何获准在上述部长面前出庭的申请人,可以亲自出庭,或者如果他愿意,可以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我包含此页面是由 L.N. 授权的。 4119761 枪支(向部长上诉)条例,I967 (3) 如果部长允许申请人出庭,如果有关当局愿意,他应邀请有关当局代表出席听证会。 6. 在提交所有文件或上诉听证会结束后(视情况而定),部长应尽快将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局,并提交给适当的权力机构可能需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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