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的。 1.339 of 07、09、2007 与共同基金和投资基金有关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摩纳哥
发布时间:2007年
搜索首页 > 非编纂文本 > Law Back Law n. 2007 年 7 月 9 日第 1.339 条与共同基金和投资基金有关(摩纳哥杂志,2007 年 9 月 14 日)。第一章 互惠基金 第一节 互惠基金的设立 第一款 定义 第 1 条 互惠基金是可转让证券、金融期货和存款的共同所有权;它还可能包括在主权秩序设定的条件下的其他要素。共同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受《民法典》有关共同所有权的规定和适用于公司的法律的约束。任何共同基金必须由两个法人根据主权秩序确定的规定组成。创始人之一是获准进行集体管理的公司,另一个是作为基金资产唯一托管人的信贷机构。第二段 批准程序 第 2 条 .- 共同基金的设立须事先获得第 1 号法第 10 条规定的金融活动控制委员会颁发的批准,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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