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开普敦公约)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第 15 号国际移动设备利益(开普敦公约)法案 2005 年第 1 部分安排 初步事项 第 1 节。简称。 2. 法案的目的。 3. 解释。 PART 2 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 4. 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在该州具有法律效力。 5. 政府为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的目的作出声明的权力。 6. 命令可能包括储蓄和过渡条款。 7. 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的相关法院。 8. 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将引起司法注意。 9. 《开普敦公约》第 28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诉讼。第 3 部分 杂项规定 10. 收购组成国际登记处的公司股份的权力。 11. 保护国际登记处的运作。 12. 修改或撤销根据本法作出的命令的权力。 13. 在议会大厦前下达命令。 14. 任何一个Oireachtas 都可以每年订购。 15. 部长的开支。 16. 2004 年空中航行和运输(国际公约)法修正案。附表 1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附表 2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事项的议定书 参考空中航行和2004 年运输(国际公约)法 2004 年第 7 号第 15 号 2005 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开普敦公约)法案 2005 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该公约议定书生效的法案关于飞机设备的具体事宜,2001 年 11 月 16 日在开普敦开放供签署;提供相关事宜;并修订 2004 年空中航行和运输(国际公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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