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没有。第 567 号 2005 年就业监管令(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2005 年 鉴于劳工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 1990 年《劳资关系法》(以下简称该法案)第 48 条的规定,制定了就业监管令(Retail Grocery and Allied Trades Joint Labor Committee 2004, 2004 年 3 月 8 日(S.I. No. 88 of 2004)(以下简称该令),确定法定最低薪酬标准并规范与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运作相关的工人的雇佣;并且鉴于委员会已向法院提交撤销上述命令的提案;并且鉴于委员会还向就本附表所列的关于确定法定最低薪酬率和规范法定雇佣条件的建议提出上诉委员会所涉及的工人;鉴于该法案第 48 条的规定已得到遵守;现在,因此,法院行使该法第 48(4) 条和 1946 年劳资关系法第 43(4) 条赋予它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5 年《就业条例令》(零售杂货和相关行业联合劳工委员会)。 (2) 特此对附表中列出的建议生效。 (3) 附表中列出的规定自自 2005 年 9 月 16 日起,上述命令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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