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禁止与海地进行某些贸易)条例,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S.I. 1993 年第 344 号。欧洲共同体(禁止与海地进行某些贸易)条例,1993 年。我,查尔斯·麦克里维,旅游和贸易部长,行使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第 3 条赋予我的权力(1972 年第 27 号),并为了全面实施理事会条例 (EEC)(1993 年 6 月 24 日第 160893 号(1))(经 1993 年 10 月 28 日第 302893 号理事会条例 EEC 修订(2) )),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1993 年欧洲共同体(禁止与海地进行某些贸易)条例。 2. 任何人不得违反理事会条例 (EEC) 第 160893 号的规定1993 年 6 月 24 日(1)(经 1993 年 10 月 28 日第 302893 号理事会条例(2)修订)。 3.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第 2 条,即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4. 如果法人团体犯下本条例第 2 条下的罪行,并被证明是在任何人的同意、纵容或批准下犯下的罪行,或可归因于任何人的疏忽,则该法人团体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声称以任何此类身份行事的人,该人以及该法人团体均属犯罪,应受到起诉和处罚好像他犯了第一次提到的罪行。 5. 任何人在被判定犯有本条例第 2 条规定的罪行后,继续违反该条例,他应在违反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犯有罪行,对每项此类罪行,他应按简易程序承担责任定罪可处不超过 20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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