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第 23 号)令,1992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2年
S.I. 1992 年第 58 号。增值税(退税)(第 23 号)令,1992 年。本人,财政部长 BERTIE AHERN,行使增值税第 20 (3) 条赋予我的权力1972 年法案(1972 年第 22 号),特此命令如下 1. (1) 本命令可称为 1992 年增值税(退税)(第 23 号)命令。 (2) 本命令应为被视为已于 1992 年 1 月 29 日生效。 2. 在本命令中,该法案是指 1972 年增值税法案(1972 年第 22 号),以及与该法案一起解释的所有法规;合格货物是指任何新仪器或新器具,不包括运输工具 (a) 根据该法案应征税的金额为 20,000 或更多,(b) 设计和制造仅供使用在医学研究或疾病的诊断、预防或治疗中,(c) 已成为卫生部长建议的主题,考虑到该州卫生服务的要求,退还税款该命令是适当的;合资格团体指从事医院营运的任何人士团体。 3. 如果一个人证明并令税务专员满意: (a) 他已经承担或支付了在 1992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应课税的税款,涉及他的供应或进口合格商品,(b) 他是合格机构,或者,如果他不是这样的机构,合格商品已经或将由他捐赠给合格机构,(c) 不使用任何资金,或将在购买合格商品时使用或将直接或间接由国家或根据法规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公共或地方当局或由已购买合格商品的合格机构,或已经或将要向其捐赠合格商品的合格机构,或由与该合格机构在医院运营中相关联的任何个人团体,或由任何其他经营医院的个人团体捐赠,以及 (d) 就合格货物的供应或进口而言,他无权重新根据该法案的任何规定或根据税务专员管理的法规制定的本命令以外的任何文书支付税款,并且该人填写税务专员可能为此目的提供的索赔表并证明显示的详细信息如果该索赔表格正确无误,他将有权获得如此承担或支付的全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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