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可持续发展综合水资源管理合作网络 第 31 号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可持续发展综合水资源管理合作网络 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 (ECLAC) N 2010 年 4 月 31 日自然资源以及与获得饮用水供应和卫生服务有关的资源。在某些情况下,作为自然资源获得水可能构成一项人权,例如,在土著领地的情况下,当土著社区和农民自古以来习惯使用水时,或在用于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如果手动抽象。但是,当没有足够的水或无意将其用于普遍认可和社会实施可接受的用途时,并非每个人都有权将水作为自然资源使用。因此,适当的法律标准来规范经济主体对水资源的获取,承认和保护现有的习惯用途和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公平获得饮用水供应和卫生服务是一项人权。这种获取方式在质量上和非歧视性的、数量充足的、经济上、环境上可持续和负担得起的。这里的“负担得起”并不是说服务应该免费提供,而是那些有能力的人应该支付合理的价格,而对于那些不能支付的人,应该有有效的补贴制度。社会 逐步实现的原则要求在可用资源的限制内实现权利。然而,将水定义为一项人权会给政府带来持续的、不可剥夺的责任,政府应继续承担这一责任,并且 2009849 N 31 号通知(例如,在预算分配中,而不仅仅是在公共政策声明中)在其决定和优先事项中得到有意义的反映,以有效地朝着全面实现这一权利普遍获得优质服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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