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5第十二条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pdf预览版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