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其他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四十五条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第四十六条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六十四条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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