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相关行业:建议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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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6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6(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求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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