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报告地区:矿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范围2第七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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