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8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5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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