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5日发布国经贸资19987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三章认定及申诉程序第六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经省级经贸委授权,可由地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资2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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