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行业:国家能源局 通知
报告地区:宁波市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对于汇发77号文下发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公司,外汇局应督促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若难以识别其登记主体,可以由其境内派出机构或指定机构代行登记。2外汇局在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发股(上市)后登记或补登记时,对于费用支出超出本条所列项目的,以及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的15%的,应要求其出具保证没有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同时加强事后核查。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汇发77号文规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账户时,应在上市地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同时还应提供拟选境外开户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