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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