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需要报请国务院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第九条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专家学者和社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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