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相关行业:其他 地方政策
报告地区: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对报备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对报备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核(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后,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送审程序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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