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会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