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df预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