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6日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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