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17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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