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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