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报告地区: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第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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