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等十河三湖管理范围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河、黑河、巴音河、柴达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长江、澜沧江、格尔木河、那棱格勒河及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的管理范围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一)黄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德令哈市区段重现期50年,其余河段重现期2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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