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报告地区:江苏省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3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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