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9日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绩效要求直接分配到电力企业;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逐级进行分配。(四)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见附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总量指标,不得保留指标。(七)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九)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时段机组,分配的总量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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