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第二十九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社会监督20信息公开4%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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