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规定,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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