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