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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