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pdf预览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