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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