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pdf预览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