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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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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
:
2014年09月01日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计算公式为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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