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8日
标题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20201604644468175文号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主题分类通知所属机构计量司成文日期2008年05月08日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8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家庭用衡器的特点,经研究,对家庭用衡器按如下规定管理一、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X秤等永久性字样。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对这类衡器的市场监督检查,如发现将家庭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可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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