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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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5月3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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