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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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90221910项下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01;其他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电子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者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1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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