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4号(关于对原产于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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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0日
一、自2009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1,4丁二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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