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其他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480591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pdf预览版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