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关于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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